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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政处罚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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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即要求种子行政处罚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在种子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举证权力而没有举证义务.种子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相关种子行政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和取证.

种子行政处罚、证据、举证、举证责任

DF3;D29

江苏省盐城市2014-2015年政府法制研究课题项目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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