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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95X.2009.09.008

种子纠纷中农民特权滥用

引用
由于农民在知识、文化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对于经营者,总体上属于弱势,为了充分保护农民这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经营许可等法律制度中,都给予农民特权.在种子纠纷实务中,对于农民特权,既要特别保护,又要防止滥用.

种子、农民特权、保护

F32;DF5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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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业

1671-895X

11-4413/S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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