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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95X.2002.01.006

《种子法》实施后品种管理问题探讨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品种管理方面继续沿用了原《种子管理条例》的品种审定制度,品种审定在我国已实行了20多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原《种子管理条例》规定了所有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都应当通过审定,导致审定范围过大,实际操作中工作量太大,无法做到全部作物品种都审定,种子管理法规无法得到全部严肃执行;另外审定程序较繁杂,审定时间过长,一定程度影响了新品种的推广.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目前《种子法》仍规定品种推广前应当审定,但也对原审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种子法、品种审定、农作物品种、管理条例、定制度、人民共和国、品种推广、管理方面、管理法规、新品种、工作量、实践、繁杂、程序、操作

F3(农业经济)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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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95X

11-4413/S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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