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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8.08.012

抽检产品标的与产品检测标准不一致能否处罚

引用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A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检测,“所检项目硫含量648mg/kg(标准不大于50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Ⅳ)》0号质量指标要求,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将检验报告送达A加油站,A加油站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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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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