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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8.08.009

标准明示属担保货不对板要负责

引用
本案的本质问题是供应方、生产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关于产品质量明示担保的规定,应当承担货不对板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明示担保理论及制度设定 明示担保是指产品供应方以各种公开的方式,就产品质量向使用方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一旦作为供应方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各种方式明确表示产品所依据和达到的质量标准,就产生了明示担保义务.如果产品质量不符合承诺的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察与我国密切相关的、在世界上比较通行的明示担保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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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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