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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产品该不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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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8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生产产品不符合企业公开标准要求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8年4月8日,根据省质监局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督办单(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检验结论为A公司生产的B产品(生产日期:2018年1月3日)经检验C物质含量为35%,不符合Q/XXXXX要求,判为不合格产品.D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督办通知对A公司进行调查,查实该批次B产品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Q/XXXXX,通过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bz.gov.cn/)查询,企业标准Q/XXXXX已经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规定C物质含量要大于40%,现在经检验机构检验,C物质含量仅为35%,确实不符合Q/XXXXX要求.执法人员围绕2017年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对本案具体该如何适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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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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