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8.07.012
当事人享有权利期间应依法保障
案情
2017年4月16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依照上级的监督抽查计划,对某加油站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监督抽查,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被判为不合格.遂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经局案审会审理,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6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某加油站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于各种原因,6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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