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8.06.012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责任人年收入该如何计算?
2016年12月底,惺飞公司工人陈某驾驶厂内叉车跨车间运输物料,因货物体积过大,遮挡驾驶员视线,陈某在路况不佳的情况下违规采用正向行驶的作业方式进行卸料,导致厂内一名工人被压在物料下方致死.数月后,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准,该报告指出:“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理……李某,恒飞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2017年6月28日,江苏省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立案调查恒飞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在叉车事故中负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调查过程中,恒飞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李某均未对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表示异议,恒飞公司依要求提交了当事人李某在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在恒飞公司年收入为19万元的收入证明.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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