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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8.05.022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连带赔偿责任

引用
由于全社会对产品、服务的质量、生产生活的健康安全性、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需求的不断提高,最近几十年来检验检测机构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检验检测技术不断提高,“独立、客观、公正”逐渐成为检验检测机构的价值取向.但是近些年来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西安地铁问题电缆”等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公共事件中都反映出,检验检测结论与公众现实感受之间存在着不符合性,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以下简称虚假报告)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国质检监[2017] 207号)第十七条就提出“要推动建立检验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制度,提高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本文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之连带赔偿责任(以下简称连带责任)制度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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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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