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8.05.0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属性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某县市场和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县内某企业正在使用的锅炉进行安全监察,发现该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于2017年5月14日届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认为其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发送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1号),责令某企业予以改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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