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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8.01.024

行政许可中的不宜“名称变更”的几种情况

引用
在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中,许多事项都存在名称变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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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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