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识标注不合格该如何处理
2015年5月中旬,某县质监局对该县某农药厂生产销售的某品牌农药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产品质量合格.但该农药产品的标识标注,如产品主要成分的含量、警示说明、中毒急救措施等,不符合《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2006的相关规定,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某县质监局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案审委员根据案情,分别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农药产品、标识、不合格产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产品质量、审理过程、监督检验机构、质量合格、依法进行、生产销售、品牌农药、急救措施、处理意见、抽样检查、程序规定、产品标签、案件审理、农药厂、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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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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