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当负怎样的举证责任——一起复议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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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当负怎样的举证责任——一起复议案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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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7年2月18日在L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G旗舰店"购买了一台原汁机,型号为GLG-Y108G,功率为200w,产品上有3C认证标志,经查L公司持有的覆盖涉案产品型号和功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4010713690715)于2017年2月7日被暂停,故于2月25日向浙江省杭州市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同时申请调解、赔偿,并书面答复最终处理结果.2017年3月4日,杭州市J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补正通知书》([江]市管质调补字[2017]3-3-1号)告知其补正原汁机生产日期的证据材料,张某又补充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出厂合格证.

举报人、举证责任、复议、产品型号、市场监督、杭州市、管理局、质量争议、证据材料、原汁、邮寄送达、投诉举报、生产日期、认证标志、功率、公司经营、调解、处理结果、产品认证、浙江省

D92;F8

2017-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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