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7.04.012
对一起执行“老标准”牙刷遭投诉案评析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8日,赵某在甲市质监局网站上投诉称,其于3月1 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甲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超市”)购买了一些牙刷产品,这些产品上标注的产品标准是GB19342-2003,而GB19342-2003已于2014年12月1日被GB19342-2013替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甲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而未尽到,应视为明知,其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确认.如确认欺诈,则请求:1、将是否立案处理及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被举报人赔偿,同时按《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给于举报人奖励.
老标准、牙刷、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报人、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投诉、实施条例、假冒伪劣产品、超市有限、欺诈消费者、行政处罚、行为、市场监督、审查义务、奖励办法、犯罪活动、法律法规、处理
TS2;TS1
2017-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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