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7.01.029
浅析《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年收入”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事故责任双罚制对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也起到了教育和惩罚的双重功能.但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加上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实践中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年收入”的理解仍然存在着争议,从而影响到法律适用的公平.本文试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年收入”的认定情形加以分析和总结.
特种设备、安全法、事故发生、防止和减少、执法实践、双重功能、收入、事故责任、警示作用、经济活动、法律适用、法律规范、双罚制、多样性、教育、公平、单位、惩罚
TD7;F84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