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7.01.007
责令停止使用应当如何报告
2016年10月8日,A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A县质监局负责人未参加此次检查)对B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B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擅自投入使用.现场检查人员认为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但对这里面的“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是只要口头报告,还是要书面报告,如果要书面报告使用何种格式的文书,检查人员产生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检查人员先要将现场检查情况口头报告A县质监局负责人,再说明根据《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需要取得A县质监局负责人同意,若A县质监局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同意责令B公司停止使用该台电梯,检查人员只要将口头报告情况记录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即可.因为报告只是程序上要求,检查人员按《规则》履行了这个程序,就不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特种设备、检查人员、负责人、口头报告、现场检查、书面报告、监管部门、检查规则、安全监督、安全监察、电梯、程序、事故隐患、日常检查、检查记录、监督检验、单位、文书、违法、令书
TU5;R12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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