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B公司的行为该不该处理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6年8月5日,根据举报,A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A县质监局、工商局、食药局合并组成)执法人员对B公司生产的洗手液(产品标准:GB 19877.1)进行检查,发现该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经核对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洗手液并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现场清点,该批洗手液共库存1200瓶(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16年5月9日),销售单价为15元每瓶,执法人员对库存的1200瓶洗手液进行扣押.后经调查核实,B公司生产的洗手液包装上标注QS标志是公司为了产品更好销售,故意标注的.针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行为、洗手液、执法人员、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处理、标志、包装、销售、市场监督、生产日期、库存、产品目录、产品标准、净含量、管理局、工商局、组成、中国
TQ6;R97
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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