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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6.07.007

未依法设置电梯警示标志该如何处理?

引用
2016年6月17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王某、丁某和叶某(三人均持有行政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对B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在B公司办公楼乘坐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发现,B公司正在使用的这台电梯未在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设置电梯警示标志,执法人员随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将此情况进行记录,B公司负责人也承认这是事实,造成这种情况原因是公司电梯管理人员工作疏忽,电梯警示标志被人撕掉后,没有及时进行重新粘贴.

位置设置、电梯、警示标志、执法人员、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检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使用登记、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察员、管理人、负责人、办公楼、支队、证件、粘贴、员工、稽查

TU3;TB1

2016-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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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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