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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6.05.006

合法性审查——形式的亦或实质的

引用
2016年第3期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载了王中林、周德明两位同仁《使用未检验观光车该如何处理》的案例.针对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B物业公司承包的C住宅小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在用的一台蓄电池观光车,在购买后30日内未向A县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亦无法提供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等情形.

质量技术监督、观光车、作业人员、注册登记、住宅小区、执法人员、有效证件、物业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查过程、定期检验、蓄电池、资质、资格、中国、同仁、刊载、处理、承包

TH1;X9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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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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