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电梯安装告知是否受理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安装告知可以受理吗》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11月23日,A公司(电梯安装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为B省E市)通过B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C市质监局告知要在其辖区内安装1台乘客电梯,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在受理审查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时刚好收到B省D市质监局201 5年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通报文件,在这份文件中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而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就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施工单位、电梯安装、质量技术监督、评定等级、注册登记、文件、特种设备、人员、情况通报、监察机构、管理办法、动态监管、等级评定、乘客电梯、安装单位、安全监察、内安装、中国、业务、辖区
F40;TU8
2016-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