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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6.03.009

处理该案能否适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引用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2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某企业生产的某品牌茶叶包装上标注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专用标志.经某县质监局调查,查明某品牌茶叶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属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PGI”专用标志.但某品牌茶叶却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品牌茶叶生产企业已获得某品牌茶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GI”专用标志的使用许可.

处理、地理标志、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品牌、茶叶包装、证明商标、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保护、使用许可、企业生产、监督检查、国家、质检、公告、工商、调查、案情

G80;TQ1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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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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