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6.03.007
使用未检观光车该如何处理
根据群众举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B物业公司承包的C住宅小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C小区内有一台在用蓄电池观光车.B物业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台蓄电池观光车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但无法提供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也未见蓄电池观光车的合法牌照.经进一步调查,B物业公司从购车之日后,30日内未向A县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也未向有资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观光车、蓄电池、物业公司、合格证明、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注册登记、住宅小区、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有效证件、设计文件、位置设置、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群众举报、警示标志、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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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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