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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5.09.008

何种情形下可优先使用认证认可执法领域特别效力——对一起销售汽车配件案例的分析

引用
案情简介 近期,质监局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配件仓库内有两款列入3C目录的汽车配件.其中配件号为92408-2B000的汽车配件,在外包装标签上标了“CYG YUEGUI合格品;名称:适用于新胜达左后杠灯总成;包装:10/28/2010;制造商:某汽车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某工业区”;另一款配件号为92406-2B020的汽车配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某某车型纯正配件”,两款汽车配件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也未发现上述产品生产厂家获得3C证书的相关记录.

优先使用、认证认可、执法检查、效力、销售服务、汽车配件、外包装、管理委员会、相关记录、生产厂家、认证标志、汽车材料、配件仓库、产品、包装标签、制造商、合格品、工业区、中国、证书

H31;F4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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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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