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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5.08.009

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该如何处理

引用
[案情] 某县质监局根据省质监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该县某指接板厂生产的指接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不符合《指接材非结构用》(GB/T21140-2007)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被判为不合格品.某县质监局遂依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某指接板厂生产不合格指接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6.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减轻处罚、行政处罚、指接材、产品质量法、质量技术监督、指接板、质检机构、依法进行、生产、监督抽样、监督抽查、不合格品、国家标准、处罚告知、程序规定、非结构、罚款、案情

F81;TQ4

2015-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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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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