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5.04.006
“产品标识”要严格按照执行标准标注
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15年第2期刊载的《儿童自行车未标注“适用年龄”应如何处理》一文中,涉及的儿童自行车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标注“适用年龄”,而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情况.此类案件在基层行政执法中较为常见,对该案的集中探讨有助于执法人员准确理解产品“标识标注”的涵义,切实提升产品质量案件的办理水平.
2015-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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