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4.10.009
一起行政复议败诉案引人深思
[案情]
2013年11月份,某县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钢厂生产销售的建筑螺纹钢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了该钢厂生产销售的建筑螺纹钢筋,经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被判为质量不合格.据此,某县质监局按照质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对钢厂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某钢厂以某县质监局抽检钢筋没有监督检查计划为由,向某县质监局的上一级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质监局认真审理后,建议某县质监局撤销对某钢厂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某县质监局撤消了对某钢厂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钢厂、处罚决定、执法人员、生产销售、螺纹钢筋、监督检查、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法、质检机构、建筑、程序规定、组织、现场、辖区、审理、抽取、抽检、撤销
D9 ;D92
2014-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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