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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9.023

质监分级管理后怎么办——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思考

引用
背景 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 48号)精神,各省已先后开展机构改革,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近期,市局及部分区、县质监部门接到多起关于企业涉嫌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的举报案件.

分级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食品安全监管、省级、国务院、中共中央、质监部门、举报案件、监管职责、管理调整、产品目录、国办发、办公厅、销售

TP3;U69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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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11-3935/T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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