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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9.009

对一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复混肥料案的分析

引用
在今年农资专项打假行动中,某县质监局发现A化肥厂生产的复混肥包装袋标示着B化肥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的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提供B公司的生产委托书,但A化肥厂表示无法提供,据此,执法人员以A化肥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复混肥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现场查封库存10吨涉案肥料(总养分含量明示值≥25%),同时抽取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检验结果该批产品不符合GB15063-2009国家标准要求(总养分含量实测值为23.6%).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以下事实:B公司从未委托A化肥厂生产复混肥,A化肥厂承认冒用B公司厂名厂址事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该型号肥料共生产30吨(包装袋均标示B公司厂名厂址),检查前7天生产的20吨已出厂售出(有销售凭证),库存10吨为检查当天生产;出厂价1500元/吨,成本价1400元/吨,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金额计45000元.

厂址、生产、化肥厂、执法人员、总养分含量、复混肥、检验结果、包装袋、产品质量法、违法所得、立案调查、库存、检查、化肥有限、国家标准、肥料、出厂价、质检所、委托书、实测值

D92;X50

2014-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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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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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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