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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8.010

在电脑中已生成的不真实检测报告能否处罚

引用
[案情] 2014年6月13日,B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依据该公司提供的委托试验台账对水泥检验室进行检查,在水泥标准养护箱中未发现由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29日、5月31日送检的28天水泥检验样品.随后,执法人员却在该公司受理电脑中发现上述2份水泥28天检验报告,上述检验报告中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均已生成且检验结果显示为:所检项目均符合GB175-2007/XG1-2009《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伪造检验结果,现场复制并提取以上检验报告及水泥受理台账.

电脑、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水泥检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硅酸盐水泥、标准养护箱、执法检查、台账、工程检测、检验室、园林、样品、现场、显示、伪造、通用、提取、送检

R15;TP3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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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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