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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8.009

合同履行地视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情形

引用
[案情] 2014年6月13日,本地A县质监局依法对外地B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在本地A县公广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县公司)的影视文化综合楼LED显示屏工程中销售、安装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设备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安装的配电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信号灯(其他装置)、微型计算机均未标注认证标志,三种设备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合同履行地、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微型计算机、影视文化、信息传播、认证标志、监督检查、电子科技、产品认证、综合楼、信号灯、显示屏、强制性、配电柜、装置、责任、销售、工程、案情

D92;TM7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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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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