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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该不该查处这批涉案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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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6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网络交易涉嫌无3C认证手机该由谁立案查处?》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5月13日,A市质监局收到丁某对本市B公司的申诉举报信,反映B公司销售的儿童用手机没有通过3C认证,要求A市质监局立案查处并给予赔偿和奖励,举报信同时附有涉案产品手机照片3张和网络发货的物流快递单.5月14日,A市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正在生产涉案产品手机,也未发现手机成品.从B公司经营场所悬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来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并无生产涉案产品手机的经营范围.同时,根据B公司出具了关于此次投诉举报的回复,回复中表明B公司销售的手机为网上代销模式经营,公司本身没有见过涉案产品实物,并不知道涉案产品有没有通过3C认证,确实有销售给丁某一台儿童用手机,但手机生产、发货均不是B公司所为,产品生产地在广州市,发货地在上海市.从丁某提供的手机网络发货的快递单也可以印证产品系从上海发货.执法人员对这个申诉举报该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手机、产品、发货、执法人员、生产、投诉举报、公司经营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销售、网络交易、认证、儿童用、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申诉、上海、企业法人、立案、快递、经营场所

TP3;TP2

2014-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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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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