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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5.008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实践和思考

引用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Z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B香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检验合格、待销售的香醋成品若干箱,外包装上印有生产商B公司,委托方S省C公司,并贴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等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核实,B公司已取得香醋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0年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第四批),C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香醋的行为,也已按规定办理了有关食品加工备案手续,现场发现的香醋产品经抽检也全部合格. 据此,执法人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各项手续齐全,产品也是合格的,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B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要求,但是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香醋、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标志产品、合格、专用标志、违法行为、食品加工、处罚、产品标志、保护规定、委托方、外包装、使用权、生产商、信息、销售、现场

TS2;F76

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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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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