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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4.007

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行为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引用
[案情] 2013年10月11日,职业举报人张某向浙江省杭州市A城区申请公开“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A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部署”,A分局收到其申请后,向张某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补充证据材料告知书》 (2013)第2号,以无法证明申请人李某与所需信息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联为由,拒绝公开.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证据后,再行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证据材料、邮寄送达、食品安全、生产、科研、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分局、浙江省、举报人、告知书、职业、证明、关联、城区

DF7;D92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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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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