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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4.006

本案罚款幅度算不算改变

引用
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处罚告知、销售、管理条例、工业产品、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责令改正、下岗职工、负债经营、告知书、负责人、行为、企业、立案、罚款、调查、处理

DF3;D92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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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11-3935/T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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