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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4.03.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如何纠正

引用
2013年8月,某县质监局对本县某印刷厂生产的学生作业本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经某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县质监局遂依照旧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县某印刷厂以县质监局处罚依据法规条款错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县质监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新的《某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县某印刷厂履行新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结案. 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宣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撤销或随意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产品质量监督、印刷厂、管理条例、学生作业本、质检机构、停止执行、擅自变更、监督抽查、法院组织、法律效力、法规条款、法定程序、处罚依据、撤销、生产、结案、合格、调解

D9 ;O1

2014-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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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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