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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3.10.016

试析获证企业未依法申请重新审查的法律疑惑

引用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由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这些规定比较明确提出了获证企业的法律义务,然而在违反此种义务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监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获证企业未依照上述规定申请重新审查,探讨在此类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法律之惑.

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法律责任、产品生产、质量稳定、法律义务、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生产条件、生产技术、审查机构、监管部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产品检验、有效期、工艺发、办公室、组织

TU7;G35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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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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