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3.06.009
对造船过程中质量违法行为的探讨
接T市工商局移送函:"兴化籍房某等4名船主来我局反映,他们购买的兴化市某造船厂生产的货运船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钢板厚度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2)原定齿轮箱规格为135型,实际安装的是120型;(3)原定使用上海宝钢生产的钢板,实际采用的是广西桂林生产的卷板.依据国办发[2001]57号通知精神,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质监部门处理.此投诉反映的问题属于生产环节,现转贵局处理."
造船厂、质量问题、生产环节、质量监督、质监部门、兴化市、流通领域、合同约定、管理过程、工商部门、钢板厚度、处理、货运船、国办发、工商局、钢生产、齿轮箱、移交、投诉、通知
TP3;U67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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