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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3.03.009

承租未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怎样处理

引用
2012年8月3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B公司在A市C县承建的高速公路A8合同段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使用的两台汽车起重机未办理注册登记,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于8月31日前改正.9月5日,A市质监局对该项目经理部8月28日提供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发现这两台汽车起重机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经调查,该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承认汽车起重机是从外省租用的,车牌挂的也是外省牌照,项目部与这两台汽车起重机产权所有人丁某签定了租赁合同,从2012年5月份开始承租用于高速公路架桥,项目部在A市质监局检查后有告之丁某汽车起重机要办理注册登记.随后,执法人员又对丁某进行调查,丁某承认有收到指令书,但因高速公路工期紧,尚没有办法回到外省去办理注册登记.

承租、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注册登记、特种设备、高速公路、项目经理、安全监察、项目部、租用、租赁合同、执法人员、令书、检查、调查、负责人、签定、牌照、架桥

TQ0;TF3

2013-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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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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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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