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2.09.021
责令限期改正应设定合理的期限
2012年3月8日,J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变更了企业名称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1月13日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但其生产许可证上企业名称仍为“某化工厂”。执法人员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为由,于当日向某化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3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时限到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遂按程序报批立案调查。
生产许可证、期限、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化工厂、营业执照、主管部门、企业
F203(国民经济管理)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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