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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2.05.005

应该破除习惯性思维

引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理应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现实中,媒体、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而恰恰忽略了最为重要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导致了问题解决的本末倒置。即使是司法十分健全,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较为完备的美国也坦承,如果市场经营的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观故意生产问题食品,钻法律的空子,那再完备的监管体制也无济于事。只能通过对违规者的严惩重处及一次违规、终身禁入的红线,让市场主体不敢违法、不能违规。

惯性思维、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体制、社会责任、第一责任人、违规者、安全负责

X925(安全管理(劳动保护管理))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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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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