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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2.02.010

证据“三性”是认定案件的基本根据

引用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1年第12期刊登的《本案合作生产糕点是否成立》一案,涉及的是案中糕点产品生产企业名称的标注问题。笔者认为,办理此案,应从认知企业名称的内涵、作用及涉案证据的"三性"入手。《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证据、《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案件、《民法通则》、生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生产、名称

TU525(建筑材料)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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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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