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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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0.08.009

"一事不再罚"及法条的选择适用

引用
@@ <对该批载货电梯怎样进行处理>一文中列举了某起重机械公司的电梯元部件型号规格与铭牌标识不符、电梯整机和电梯控制柜在转厂后未做型式试验、含有的电子元件安全电路未作型式试验和电梯控制柜未进行3C认证等4种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从而造成该局案审会围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时在适用法律条款上出现4种不同的意见,分别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处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合并处罚以及按照<产品质量法>处罚.

一事不再罚、法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电梯控制柜、行政处罚、型式试验、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载货电梯、型号规格、起重机械、合并处罚、公司、法律条款、电子元件、安全电路、元部件、多样性、整机

D92;D91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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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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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11-3935/T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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