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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0.06.013

签订承诺书不能等同责令整改指令书

引用
@@ 2010年1月9日,A市某液化气销售门点(以下简称销售门点)应A市质监局(以下简称质监局)要求,签订了液化气门点安全承诺书,向质监局郑重承诺"本单位在经营期间,一经发现未履行承诺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需经整改程序,本单位直接接受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必要的其他法律、经济责任."

签订、责令整改、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行政处罚、销售、履行承诺、经济责任、经营期、气门、法律、程序、安全

TV ;TN4

2010-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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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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