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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0.04.010

这起假冒皮鞋案件应如何处理

引用
@@ 近日,Z市质监局接到上海A公司举报,称Z市D县B公司生产假冒A公司的皮鞋.Z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在B公司仓库内发现,印有A公司商标的皮鞋100多双,皮鞋包装盒上标注上海A公司的厂名厂址,其它外包装材料若干.经进一步调查查明,B公司曾于2008年3月于A公司签定委托加工协议,约定B公司生产标注A公司商标的皮鞋,并由A公司提供相关的产品包装材料,A公司每年付给B公司货款若干,协议有效期三年.

皮鞋、案件、公司、包装材料、执法人员、协议、委托加工、生产、上海、商标、标注、有效期、包装盒、签定、举报、货款、调查、厂址、产品、仓库

S23;DF8

2010-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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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11-3935/T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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