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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10.01.017

浅谈对多个行政相对人的处罚问题

引用
@@ 在质监部门办理的行政案件当中,多数案件只有一个行政相对人,但也有少数案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2009年6月26日,某县质监局立案查处了某汽车配件厂在明知李某某无制造起重机械资质情况下,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私自与其签订了制造1台起重机械的协议,协议规定由汽车配件厂自行购买钢材、钢丝、电动葫芦、切割机、电焊机等材料和工具,由李某某负责组织人员具体制造,经调查核实,汽车配件厂付给李某某3万元报酬.

行政相对人、处罚、配件厂、起重机械、制造、汽车、行政案件、质监部门、协议、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电动葫芦、安全监督、组织人、切割机、电焊机、资质、许可、签订、立案

U26;D63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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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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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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