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10.01.014
销售有计理问题的气瓶如何处罚
@@ 2009年10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4.5公斤),按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只是说这批液化气实瓶是从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单据,经执法人员向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是其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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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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