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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处罚本案中不知情的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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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1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对本案不知情的销售者是否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7年底,个体工商户李某在本县一次商业协会上认识了外省XX饮料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该公司业务人员向李某推荐本公司生产的碳酸饮料,并给李某出示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等复印件.李某还仔细查看了碳酸饮料的标签标识,在每件碳酸饮料包装箱内都有<产品合格证>,每瓶的标签上都有QS质量安全标志,也标明了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GB/T10792-1995,价格也便宜.

处罚、碳酸饮料、业务人员、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工业产品、饮料包装箱、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标签标识、安全标志、销售者、推荐本、合格证、复印件、中国

TP3;F27

2010-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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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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