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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9.10.010

无法定事由超过时限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引用
@@ 案情 2007年4月10日,某县质监局对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牛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询问后,直到2008年4月15日才向该相对人送达处罚告知书.相对人以超过时限作出行政处罚,程序错误为由向市级质监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市级复议机关认为某县质监局虽然无法定事由超时限处理,表现出行政行为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但据此撤销该县质监局的裁决,则势必造成行政机关因迟延处理,即丧失再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的可能,与法律规定相悖.

法定事由、超时限、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处理、质监部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复议机关、法律规定、调查询问、程序错误、随意性、告知书、销售、提起、送达

D92;DF5

2009-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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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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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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