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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1607.2006.11.007

本案可以听证吗

引用
@@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0元.当执法人员将上述处罚决定书面告知木业公司时,木业公司当即要求听证,并于第二天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是否应当举行听证,在案审人员及办案人员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质量技术监督局、细木工板、执法人员、不合格项、审理委员会、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违法事实、停止生产、胶合强度、集体审议、处罚决定、听证会、制品、罚款、办案、案审、案件

TB9;F22

200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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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1008-1607

11-3935/T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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