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607.2006.11.006
应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9期刊登的《谁是承包经营的责任者》一案,叙述了甲乙两家水泥厂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乙水泥厂生产的两批水泥被判为不合格,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这两批不合格水泥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乙水泥厂承担.理由有三:
处罚、违法行为、水泥厂、责任主体、承包经营、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行政责任、经营合同、经营过程、合格、归责原则、责任者、中国、叙述、生产、签定、期刊
S23;DF8
200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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